酒精檢測儀、計量檢測標準和相關法規的關系
常有交警系統的用戶向酒精測試儀供應商提問:“你提供的酒檢儀能否作為法庭證據?對被測者進行處罰的標準是什么?”毋庸質疑,這個問題對于交警執法是非常重要的。然而這是二個相關的但又是截然不同的問題。
首先,酒精測試儀供應商的責任是為用戶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經過計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優質、實用、價格合理的產品和良好的服務,確保產品售后用戶的正常、正確使用。酒精測試儀最重要的是測試精度,其所提供給執法者的應該是準確、客觀地真實反映人體酒精含量的檢測數據。某一個酒精測試儀是否達到以上要求,必須由國家權威機構經過嚴格測試才能決定。
在美國,EvidentialCPL中所列的酒精測試儀檢測的結果都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在我國,將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對酒后駕駛和酒醉駕駛的處罰在法律上作了明確的規定。在沒有新的其它法規出臺以前,經過國家授權的權威檢測機構(如“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嚴格檢測,達到GA307-2001標準規定的所有指標的燃料電池型酒精測試儀檢測的結果理所當然應該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至于交警對于酒后、醉酒駕駛者執法的標準,則應該通過嚴格的立法程序由立法機構制定。以美國為例,以前大部分州立法都把0.1%定為執法標準,即21歲和21歲以上人士在人體酒精濃度為0.1%或0.1%以上時駕駛機動車的屬于違法行為。從1992年開始,NHTSA有大量研究報告指出應該把標準下降到0.08%,并指出加利福尼亞州在1990年把標準從0.1%下降到0.08%后,1990年與喝酒有關的致命交通事故降低了12%。到1998年底,美國有17個州把標準定為0.08%,仍然有31個州維持0.1%的標準。英國、加拿大、奧地利和瑞士的標準是0.08%,挪威和澳大利亞采用0.05%,而瑞典則采用0.02%。
省(直轄市)
酒后駕駛標準
酒醉駕駛標準
上海
0.3mg/mL(=0.03%)
1.0mg/mL(=0.1%)
浙江
0.2mg/mL(=0.02%)
1.0mg/mL(=0.1%)
四川
30mg/100mL(=0.03%)
100mg/100mL(=0.1%)
重慶
10mg/100mL(=0.01%)
100mg/100mL(=0.1%)
由于這些地方標準都是在GA307-2001標準公布前制定的,因此并沒有都采用GA307-2001建議采用的以mg/L為單位的BrAC表示法,讀者可以根據前面提到的換算關系進行換算。